企业更名不免除合同义务 逾期办证需承担违约责任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买受人早年与房地产企业签订现房买卖合同,全款购置涉案房屋,足额支付购房款项,企业按期交付房屋,买受人长期实际居住使用至今。合同明确约定,出卖人需在房屋交付后二十四个月内协助办理产权登记,逾期需按已付房款支付违约金。后续出卖人企业名称及经营业态变更,不再具备房产过户办理资质,长期拖延未履行办证义务。双方协商无果后,买受人诉至法院,要求企业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变更,不影响此前签订合法有效合同的履行义务,不得以此免除违约责任。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买受人已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合法享有房屋对应的合同权利。出卖人逾期多年未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继续履行办证义务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企业内部经营调整、资质变更属于自身经营风险,不能对抗善意买受人、免除对外合同责任。本案明确商事主体合同履约的稳定性原则,充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物权期待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