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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有效证据证明中介虚假陈述 购房者索赔诉求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购房者经房产中介工作人员介绍,前往外地认购商业商铺项目,累计向开发商及第三方机构支付购房、服务相关费用。后续开发商以项目商铺不符合不动产登记政策为由,单方解除认购协议,仅向购房者退还部分款项,造成购房者大额资金损失。购房者主张中介机构及工作人员虚假宣传、隐瞒项目真实情况,违规促成交易,存在重大过错,诉请中介方赔偿剩余购房损失及资金占用利息。中介方否认存在居间服务及欺诈行为,法院依据举证规则审理后驳回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中介合同纠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无完整证据链证明中介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的,索赔诉求不予支持。购房者主张中介存在欺诈、违规居间行为,需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中介服务关系、中介存在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且该行为与自身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中介合同,购房者未向中介方支付服务费,仅有工作人员单方陈述,无其他佐证证明公司授权居间、虚假宣传等事实。开发商无法履约系项目政策原因,现有证据无法归责于中介。法院严格适用民事举证规则,依法驳回诉请,明确了购房者维权需夯实证据基础的裁判尺度。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