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份额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效力与物权履行相互独立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本村农业户籍购房者与多名卖方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交易标的包含两处农村宅院,其中一处宅院经生效判决确认由多人按份共有,卖方仅享有部分房屋份额。双方因前期交易标的变更,重新签署买卖合同,明确转让共有房屋对应份额及自有宅院房屋,约定总交易价款,购房者已足额支付对应购房款项。后双方就合同履行产生争议,购房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全体卖方均对原告诉请予以认可。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在于区分合同效力与物权履行、共有份额转让不导致合同无效。按份共有人有权依法转让自身享有的不动产份额,案涉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交易主体为本村集体内部成员,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依法成立并有效。同时法院明确重要裁判边界:合同有效不代表必然能够履行、直接发生物权变动。共有房屋其他共有人依法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份额转让需兼顾其他共有人权益。合同效力评价与物权过户、实际履行属于不同法律范畴,即便存在履行障碍,也不影响合同本身的合法效力,当事人可依据有效合同另行主张违约责任。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物权变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存在履行障碍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发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