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一户一宅及房地一体原则,翻建房屋不属遗产无权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早年依据分家协议取得村内一处宅基地房屋,后自行出售该宅院,丧失原有宅基地使用权。其母亲名下另有一处村内宅院,由被告出资购置,登记在母亲名下。被继承人后续居住于此宅院,并获批翻建、扩建房屋。被继承人晚年与原告登记结婚,无子女、父母已离世,去世后原告以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诉请继承案涉翻建房屋。被告抗辩房屋权属归母亲所有,且被继承人已无宅基地资格,同时主张原告诉请超时效、存在虚假陈述。涉案房屋现已坍塌灭失。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为农村宅基地严格适用一户一宅、房地一体原则,出资翻建不当然取得房屋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专属身份性,村民出售自有宅基地房屋后,不再享有宅基地申请与确权资格。被继承人已处分自有宅基地,无权再取得案涉宅院的宅基地使用权。
依据房地一体原则,房屋所有权依附于宅基地使用权,即便被继承人出资翻建房屋,因不具备合法宅基地使用权,亦无法取得翻建房屋的物权,案涉房屋不属于其遗产。同时涉案房屋已实际灭失,继承标的不复存在,原告继承诉求依法不能成立。但继承人可就翻建出资款项,另行向获益方主张债权权利。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住宅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非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不得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中,配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仅可继承被继承人合法所有的遗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经登记生效,宅基地权属以登记为准,房地权利主体应当一致。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需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