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奖励归属居住贡献方,多层法定继承结合赡养事实合理分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婚后购置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早年离世,未留有遗嘱,其父母、配偶、女儿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被继承人母亲后续去世,引发二次继承,由其子女及代位继承人继承相应份额。涉案房屋后续拆迁,取得总拆迁补偿款,其中部分搬迁奖励、补助基于实际居住、配合拆迁行为发放。各方因拆迁利益分割产生争议,原告主张扣除专属个人拆迁奖励后再分割遗产,被告依据既往生效判决,主张依据赡养情况多分遗产,双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拆迁安置利益。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包含两层继承逻辑与拆迁利益区分规则。其一,夫妻共同财产继承需先析出配偶专属份额,剩余部分方可作为遗产法定分割。其二,适用代位继承规则,被继承人先于母亲离世,其女儿可代位继承外祖母的遗产份额。同时法院明确拆迁利益区分标准,针对工程配合奖、搬家奖励等专属实际居住人的补偿,不属于死者遗产,归实际居住人单独所有。遗产分割充分考量赡养义务履行情况,结合双方举证、社区证明及既往生效裁判,对尽到主要扶养、帮扶义务的继承人酌情多分,兼顾继承公平原则。各方一致认可拆迁利益归一方所有、其余方获取折价款的分配方式,法院据此确认分割方案,妥善处理多层继承引发的财产分割纠纷。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可继承的财产按照继承规则处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无遗嘱时按照法定顺序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相应遗产份额。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应先析出配偶所有份额,剩余部分作为被继承人遗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