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阴阳合同以真实合意定效力,夫妻知情共购属共同债务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出卖人夫妻一方与买受人夫妻达成房屋交易合意,双方实际约定房屋总价款500万元,为办理过户另行签订低价网签合同,形成阴阳合同。交易履行中,买受人丈夫自愿加入债务,与出卖人签订还款协议,确认尚欠购房尾款及利息,并约定分期还款及逾期违约条款。后买受人方长期拖欠款项,仅支付部分本息后停止履约。出卖人催要无果诉至法院,主张剩余购房本金、往期固定利息及后续资金占用利息。买受人抗辩房款已全额付清、购房事宜与己方配偶无关。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阴阳合同以真实意思表示确定效力”。双方低价网签合同属于虚假通谋意思表示,仅用于过户备案,并非真实交易价格,依法无效;双方私下签订的还款协议,体现真实房屋买卖价款与履约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时,本案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买受人妻子参与房屋网签过户,对购房事宜知情且同意,购房行为发生于夫妻婚内,案涉购房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二人需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买受人单方主张款项已结清无有效证据支撑,法院不予采信。对于后续利息,因双方约定利率标准不明,法院依法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LPR标准,兼顾守约方损失与公平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真实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依法认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秉持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