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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购置农村宅基地房屋,因违反身份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早年签订农村宅院买卖协议,约定将自有宅基地房屋及对应宅院整体出售给对方,交易已完成交付与款项结清。买受人属于城镇户籍,不具备该村集体成员资格,后续又将涉案房屋另行转手处置,现房屋实际占有人亦非本村村民。出卖人后期知晓农村宅基地禁止向非集体成员流转的法律规定,以交易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早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买受人的继承人应诉答辩,主张出卖人违法出售在先,且连环交易易引发连锁纠纷,请求法院审慎裁判。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为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严格适用身份准入原则,房地一体流转受限。农村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使用权具有专属身份性与社会保障属性,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依法享有,严禁向城镇居民、外村村民等非集体成员流转。房屋与宅基地权属不可分割,买卖房屋必然伴随宅基地使用权一并流转。

即便交易系双方真实自愿、已实际履行多年,且经过多次转手,只要买受人初始不具备合法购房主体资格,案涉买卖合同即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村集体公共利益而自始无效。本案明确了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红线,不受交易时间长短、实际占有使用状态影响,同时缺席审判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非集体成员不得违规购置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