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时具备本村集体成员身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买卖双方原为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方因无居住房屋,经村委会审批同意,于早年与卖方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协议,以固定价款购置村内合法宅院,协议经村委会见证备案。买方足额支付购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及集体土地使用证件,买方自此长期占有使用涉案宅院。合同订立数日后,买方户籍转为非农业户口。多年后,涉案房屋启动确权登记,卖方以买方户籍变更、房款未结清等为由提出异议,阻碍确权推进。买方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以缔约时主体身份为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专属身份属性,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合法流转、受让。本案交易发生时,买卖双方均具备本村集体成员资格,交易经村委会审批见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
买方签约后户籍性质变更,不溯及影响缔约时合法有效的合同效力。同时,双方已完成房款交付、房屋及权属材料交接,买方长期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交易已实际履行完毕。卖方事后反悔、阻碍确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确认合同有效,明确了农村房屋内部合法流转的司法认定标准。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宅基地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合法有效的内部交易受法律保护。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依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