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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购房合同因无预售许可无效,原始货款债务继续履行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一方挂靠企业与被告公司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依约供货后双方结算确认被告欠付大额货款。因被告无力现金清偿,双方达成以房抵债合意,签订购房合同,约定以涉案房屋抵扣部分货款。原告完成收房手续、领取房屋钥匙,但涉案项目未完成竣工验收,被告始终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后续房屋被案外人实际占有,原告无法真正取得房屋使用权,此前诉讼已认定案涉购房合同无效。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恢复履行原始债务,支付抵账对应货款、利息及房屋增值损失。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以房抵债从属合同无效后,原始基础债务并不消灭。案涉购房合同属于商品房预售性质,因欠缺法定预售许可、未完成竣工验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自始无效。以房抵债仅为债务清偿的替代履行方式,无明确约定消灭原债务的情况下,从属合同无效、抵债目的无法实现,原始混凝土货款债务自动恢复履行效力。

被告作为专业地产相关企业,违规销售无证房屋,对合同无效存在主要过错;原告自愿接受手续不全的房屋抵债,未尽审慎核查义务,存在次要过错,法院据此酌情减免部分利息损失。同时,原告基于基础货款债务主张房屋增值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精准区分了商事抵债纠纷与普通房屋买卖纠纷的损失边界。

三、法条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