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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无权处分不导致认购协议无效,合同目的落空可依法解除退款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企业签订房产《认购协议书》,约定原告认购涉案商业房产,依约支付10万元购房定金,双方另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转让公司股权方式实现房屋交易。缔约后,原告发现被告及其子公司均无涉案房屋所有权与合法处分权,被告刻意隐瞒房屋真实权属信息,无法出示有效产权证明。原告质疑交易合法性并要求退款遭拒,遂诉至法院,主张协议无效,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款项。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未举证证明其具备案涉房屋处分权限,涉案房屋已另行处置,交易目的彻底无法实现。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权属瑕疵致合同目的落空可依法解除。现行法律明确区分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出卖人缔约时无标的物处分权,不必然导致买卖合同、认购协议无效。案涉认购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情形,合法有效。被告作为交易出让方,无法举证证明自身享有房屋合法处分权,且已将房屋另行处置,致使原告购房、过户的核心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法院据此支持原告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的诉求,同时明确合同解除时间以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为准。被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举证、答辩权利,自行承担不利裁判后果,该案清晰界定了无权处分交易的合同效力与违约救济规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以转让财产权利为目的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仅以让与人缔约时无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无处分权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受让人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追责。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