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应予恢复原状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某业主将其位于住宅楼一层的自有住宅改造为餐饮门店,拆改承重墙外的非承重隔墙、开设独立出入口,加装排烟管道并沿外墙上行至顶层,日常经营至深夜。同楼栋数名业主以油烟、噪声、人员往来严重影响居住为由提出反对,该业主未取得任何书面同意即持续经营。多名业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停止将住宅用于经营并恢复原状。该业主辩称,房屋为其个人所有,如何使用属其自由,且已办理营业执照。法院审理认为,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该业主未取得同意,且经营活动明显影响相邻业主的正常居住,法院据此判决其停止经营性使用,拆除违规加装的排烟管道并恢复外墙原状。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住改商的核心限制在于一致同意,而非多数决。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中只要有一人不同意,改变即不能进行。取得营业执照仅解决市场主体登记问题,不能替代民事法律上的同意要件,亦不构成对相邻业主权利的对抗事由。

2.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以是否受实际影响为标准。本栋建筑物内的业主一般推定为有利害关系;本栋之外的业主主张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应就其受到通行、采光、噪声、油烟、安全等方面的实际影响举证。实践中,加装外墙管道、开设独立出入口、改变通行路线的,往往使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显著扩大。

3.相邻关系规则构成独立的请求权基础。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噪声等有害物质,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即便个别改造行为已取得部分同意,若其排放或者施工实际造成妨害,受影响的业主仍可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亦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提出相应请求。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