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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欠租,出租人擅自换锁清空屋内物品,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某乙承租某甲名下房屋用于居住并存放个人物品,租期届满前拖欠租金两个月。某甲未经催告,亦未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径行更换房屋门锁,将屋内衣物、家电、书籍及部分文件搬至地下储藏间堆放,其间部分物品受潮损坏、部分遗失。某乙返回后无法进入房屋,诉至法院,请求某甲恢复其对房屋的占有并赔偿物品损失。某甲抗辩称,某乙欠租在先,其收回房屋属于自我保护。法院审理认为,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腾退,但应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等合法途径实现;擅自换锁、搬移他人财物,剥夺了承租人对房屋的占有并侵害其财产权益,构成侵权。法院据此判令某甲恢复某乙对房屋的占有,并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赔偿受损、灭失物品的价值。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欠租不等于占有丧失正当性。租赁合同未依法解除前,承租人对房屋的占有仍有权源;即便合同已解除,房屋的返还亦须依约定或者裁判执行完成,出租人不得以私力方式实现权利。禁止自力救济是民事秩序的基本要求,违反者不因对方存在违约而免责。

2.合法路径清晰且并不迟缓。出租人可先行书面催告并设定合理支付期限,逾期未付的,发出解除通知并要求腾退;对方拒不配合的,提起诉讼并可申请财产保全。租赁合同中宜预先约定违约金、逾期腾退的占用费标准及押金抵扣规则,使违约成本明确,减少僵持。

3.物品处置尤须审慎。确因腾退需要移动屋内物品的,应提前书面通知、邀请第三方到场见证、逐项清点造册、全程录像并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变卖或者以留置相要挟。物品损毁灭失的赔偿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处置不当造成的损失往往远超所欠租金。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