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房屋在租赁期内被出卖,受让人要求承租人腾退不予支持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某甲将其名下住宅出租给某乙居住,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期五年,某乙依约支付租金并实际占有使用。租期进行至第二年,某甲未告知某乙即将房屋出售给某丙,并办理了转移登记。某丙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以其为新的所有权人、与某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为由,通知某乙于十五日内腾退房屋,某乙拒绝,某丙遂诉请判令某乙返还房屋。法院审理认为,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某乙系在所有权变动之前依据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占有房屋,其占有具有正当权源,租赁关系不因所有权移转而终止,受让人承继原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的地位。法院据此判决驳回某丙的腾退请求,租赁合同在剩余租期内继续履行,租金由某乙向某丙支付。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该规则的适用以承租人在所有权变动前已依合同占有租赁物为前提。承租人虽签订合同但尚未接收房屋、或者租赁合同本身无效的,不受此项保护。受让人取得的是负有租赁负担的所有权,其地位相当于承继原出租人,不能以合同相对性为由否定承租人的占有权源。

2.受让人的风险防范在于交易前的实地核查。查询登记簿只能反映权属与他项权利,无法反映租赁状况,受让人应实地查看房屋占有使用情况,要求出卖人书面披露租赁关系并提供租赁合同、租金收取记录,必要时约定出卖人负责解除租赁并设定相应违约责任。以投资或自住为目的购房而忽略在租状态的,往往面临数年无法使用的困局。

3.承租人亦应注意自身权利的边界。出租人出卖房屋前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通知或者存在其他妨害行为的,承租人可请求赔偿,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承租人主张继续承租的,仍须按约支付租金、妥善使用房屋,欠租或者擅自转租的,新的所有权人同样可依法解除合同。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