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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在知悉后六个月内未提异议视为同意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某甲将其名下商铺出租给某乙,租期五年,合同约定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转租。某乙经营一年后,未征得某甲同意,将商铺整体转租给某丙,由某丙自行装修并对外营业,招牌、经营主体均已更换。某甲每月至商铺收取租金,对店内经营者变更及装修改造情况知悉,其间从未提出异议,租金亦按原合同标准由某乙持续支付。转租一年半后,因周边租金上涨,某甲以某乙擅自转租违反合同约定为由,通知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某丙腾退。某乙、某丙提出抗辩。法院审理认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某甲长期到场收租、知悉经营主体变更而未表异议,已远超六个月,其解除权不再享有,遂判决驳回其解除合同及腾退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擅自转租赋予出租人解除权,但该权利受除斥期间约束。六个月自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租之日起算,期间届满即视为同意,转租关系随之稳定。此项规则的功能在于避免出租人长期持有解除权、待市场变化后择机行使,从而损害转租双方已形成的经营秩序。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客观情形判断。经营主体标识变更、装修改造、租金支付方式改变、出租人到场收租或参与协商等,均可作为出租人知悉的证据。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应注意保留出租人到场、往来沟通及默示认可的书面或影像记录,避免日后陷入举证困境。

3.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承租人的剩余租期。转租期限超出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次承租人在原租赁关系终止后无权继续占有房屋。次承租人签约前应核实原租赁合同的起止时间、有无转租限制及出租人的态度,并争取由出租人在转租协议上签字确认,将默示同意转为明示同意。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