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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约定期限三十年,超过二十年部分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某甲将其名下临街商铺出租给某乙用于经营,双方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三十年,租金按年递增,某乙一次性支付了较大数额的装修改造费用并投入经营。合同履行至第二十一年,某甲通知某乙合同已超过法定最长租期,要求收回房屋。某乙认为合同约定明确、双方均已长期履行,某甲应受约定拘束,遂诉请确认合同在三十年期限内继续有效。法院审理认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案涉合同在二十年期限内有效,超出部分不发生效力。法院同时指出,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某乙在租期内的装修投入已在长期经营中回收,其主张按三十年履行缺乏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就房屋返还及装修物的处理一并作出安排。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二十年上限是效力性规定,当事人不得以约定排除。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不动产长期被债权关系锁定、妨碍所有权的正常行使与资源流转。超过部分无效而非合同整体无效,前二十年的约定仍具拘束力,双方应据此履行。

2.期限届满后可以续订,但续订期限自续订之日起重新计算,同样不得超过二十年。承租人有长期使用需求的,宜在合同中约定续租的优先权、续租条件与租金调整机制,并在期限届满前及时行使,避免因怠于续订而丧失经营场所。

3.承租人的大额装修投入应作专门安排。合同中宜明确装修物的归属、租赁关系终止时的处理方式、可拆除部分与不可拆除部分的补偿标准,以及提前解除时的摊销计算方法。仅凭超长租期作为投资回收的保障,在法定期限面前并不可靠。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