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房屋的分家析产,房屋所有权可按份分割而宅基地使用权不予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某村村民与其配偶在本户宅基地上建造二层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于该户户主名下。二人育有三子,长子、次子成年后另立门户并各自取得宅基地建房,三子婚后与父母共同居住于原宅并出资参与后期加建。父母去世后,三兄弟就该房屋归属发生争执,长子、次子诉请分割房屋并要求分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应份额,主张按三份均等分配。法院审理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系以户为单位、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的用益物权,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取得、行使与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脱离房屋单独分割或者流转;长子、次子已另行取得宅基地,不再属于本户成员。房屋作为家庭共同建造的财产,可依出资、贡献及居住情况确定份额,但房屋难以实物分割,且三子长期居住并出资加建。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三子所有,由其向长子、次子折价补偿相应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所有权在分家析产中的处理路径不同。房屋属于家庭成员共同财产,可依法确认份额并折价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与保障性,以户为权利主体,不因家庭成员分立而按人头分割,亦不得单独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主体。
2.析产份额的认定以出资与贡献为主要依据。宅基地审批时的户内人口、建房出资凭证、施工合同与用工记录、加建翻建的时间与投入、长期居住与维护情况,均属重要证据。仅以子女身份主张均等分割,缺乏事实基础;对房屋建造与维护无实质贡献的,其可主张的通常限于继承父母份额中的相应部分。
3.处理方案应兼顾居住保障与利益平衡。房屋无法实物分割或者分割将减损价值的,宜采取归一人所有、折价补偿他人的方式。折价基数不应简单套用商品房市场价格,而应结合房屋重置成本、成新率、所在区域的实际交易情况及未来征收补偿预期综合评估,必要时通过评估程序确定。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第一款: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