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以登记簿为准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某甲持有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上,房屋建筑面积记载为一百二十八平方米,共有情况一栏记载为单独所有。某甲以该证书为凭与某乙签订买卖合同,按证书载明面积计价。办理转移登记时,登记机构调取登记簿,显示该房屋建筑面积为一百一十八平方米,且共有情况登记为某甲与其兄按份共有,各占二分之一。经查,权属证书系数年前换发时因工作人员录入疏漏而与登记簿记载不符,登记簿的记载与当年的登记申请材料、测绘成果报告、共有协议均能相互印证。某乙以出卖人虚假陈述为由诉请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权属证书仅为权利人享有物权的证明,两者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应以登记簿为准;案涉房屋实为按份共有且面积少于约定,某甲未经共有人同意亦无法交付合同约定标的,判决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项并赔偿某乙的合理损失。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权属证书与登记簿在证据效力上并不等价。登记簿是物权公示的载体与权利内容的最终根据,权属证书只是据以制作的权利凭证;两者不符时,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登记簿本身存在错误,一律以登记簿记载为准。仅凭证书作交易判断,风险由当事人自负。
2.交易前的核查义务不可省略。买受人及居间机构应当在签约前查询登记簿,核对权利人、面积、共有情况、他项权利及查封状况,并留存查询记录。仅由出卖人出示证书复印件即行签约的,日后主张受欺诈或者重大误解,往往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难以获得完全支持。
3.登记记载确有错误的,权利人应循更正程序解决。持证人认为登记簿错误的,可提交测绘成果、原始登记档案、生效裁判文书等材料申请更正登记;因登记机构错误登记造成损害的,权利人有权请求登记机构赔偿,登记机构赔偿后可向造成错误的责任人追偿。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