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出卖人隐瞒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实,买受人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买卖合同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某乙经中介居间购买某甲名下住宅,签约前专门询问房屋有无特殊情况,某甲及中介均答复房屋状况正常。某乙支付首付款并办理过户后入住,经邻居告知方知该房屋在挂牌出售前一年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某甲对此明知且在挂牌时曾要求中介不予披露。某乙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判令某甲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税费、中介费等损失。某甲辩称,房屋的物理属性、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均无瑕疵,所谓忌讳属于封建迷信,不构成法律上的瑕疵,其无披露义务。法院审理认为,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事实虽不影响房屋的物理使用功能,但显著影响社会一般公众的购买意愿与心理接受度,进而影响交易价格与缔约决策,属于出卖人依据诚信原则应当主动告知的重要事实;某甲明知而故意隐瞒,致使某乙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构成欺诈,遂判决撤销合同,某甲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某乙因缔约支出的合理费用。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此类纠纷的裁判基础并非承认所谓灵异因素,而在于交易习惯与缔约信息的对称。房屋交易中,对交易对价与缔约意愿具有实质影响的事实,出卖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该事实并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受欺诈方享有撤销权。

2.事实的范围应作限定解释,一般指房屋内发生的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房屋内因疾病、衰老而自然死亡,或者事件发生于同一楼栋的其他房屋、小区公共区域的,通常不属于必须披露的范围,主张撤销的一方须就事件发生地点、性质及出卖人明知承担举证责任。

3.撤销权受除斥期间限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即消灭,买受人应及时主张。此外,中介机构未尽核查与如实报告义务的,应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买受人可一并主张。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