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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遗留代办过户无恶意串通 诉求确认合同无效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职工早年与所在单位签订房改房屋买卖契约,缴纳部分购房款项,后因自身家庭已享受福利分房政策,不符合再次购房资格,主动申请放弃案涉房屋并收回已缴房款,双方未实际完成房屋交割。此后单位通过公开分房流程,将案涉房屋分配给另一符合条件职工,该职工长期居住、缴纳房款、占有使用房屋二十余年。多年后,原职工查询不动产登记,发现单位为解决历史产权遗留问题、完善过户手续,曾代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产权变更,遂起诉主张案涉合同系恶意串通、虚假意思表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等费用。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房改历史遗留代办手续行为,无主观恶意、未损害他人权益的,不构成恶意串通,合同合法有效。恶意串通合同无效需同时满足双方通谋损害他人权益的主观故意、客观损害后果两大要件。本案中原职工早已放弃案涉房屋权利、收回房款,未实际占有房屋、未取得完整产权,案涉房屋长期由合法分配的职工占有使用。单位代为签署合同仅为完善历史产权登记、化解信访纠纷,是对既往真实分房事实的补正,不存在串通侵权故意,亦未损害原职工合法权益。原职工无实质损失佐证,其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