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未尽权属及政策核查义务 交易无效需返还居间费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购房人经某房产中介撮合,与第一出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7万元居间服务费。后因出卖方原因原交易解除,双方签订解约协议。中介机构另行推荐替换安置房房源,促成购房人与案外人签订新买卖合同。经查,该案外人并非房屋真实产权人,其签约行为已被刑事判决认定为诈骗,后续买卖合同依法无效,造成购房人重大财产损失。购房人主张中介未尽尽职调查、产权核验及政策风险告知义务,交易实质未完成,要求中介返还全部居间费用、原出卖方承担连带责任,诉至法院维权。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房产中介负有法定权属核验、政策核查与风险告知义务,未尽尽职义务导致交易无效、合同目的落空的,无权收取居间报酬,应当全额返还中介费。中介机构作为专业服务主体,不仅需提供房源信息、促成签约,还需严格核查房屋产权归属、房屋性质及上市交易政策,如实告知交易风险。本案中,中介违规撮合受限交易的定向安置房买卖,未核实出卖方真实产权,未披露房屋交易限制,直接导致后续交易因诈骗行为彻底落空,存在重大履职过错。原出卖方未收取案涉中介费,无需承担返还责任。中介因履职瑕疵未合法完成居间服务,依法丧失报酬请求权,应全额退还已收居间费用。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已收取报酬的应当予以返还。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