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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走账形成名义借贷关系 超高利息依法调降至司法保护上限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三名自然人因与案外主体存在合作追偿及损失补偿约定,经他人介绍与出借人达成借款合意并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总额150万元,借期两个月,月利率2%。出借人分三笔足额转账交付借款,款项到账后随即由收款账户流转至案外主体,用于抵偿合作债务。借款到期后,三名借款人未按期还本付息,出借人诉至法院,主张三被告共同偿还本金,并按月利率1.15%支付逾期利息。部分借款人抗辩案涉款项为配合走账形成,并非真实借贷,拒绝还款。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书面借款协议+实际转账交付,可依法成立合法民间借贷关系,内部资金用途不对外对抗出借人。案涉借贷协议系各方自愿签署,出借人已完成款项交付,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借款人将借款用于清偿自身对外合作债务、资金闭环流转,属于借款后的自主处分行为,不影响借贷关系效力。同时,双方约定及原告诉请的利息标准超出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法院依法予以调低。借款人与案外主体的合作纠纷、资金争议,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诉讼维权。

【法条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主张按借期内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不得超出法定利率上限。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逾期未返还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