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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逾期付款构成根本违约 守约方依法解除合同并追责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约定房屋总价款1550万元,明确分期付款节点、贷款利息承担及根本违约条款,同时完成房屋、房本、钥匙交付及网签手续。合同履行期间,买受人仅支付部分贷款利息,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购房尾款,经出卖人多次催告后仍持续拒不履约,逾期时长远超合同约定期限,构成根本违约。出卖人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全部合同文件、收回房屋及附属物品,并主张违约金、房屋占用损失、物业费、律师费及保全担保费等各项赔偿。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房屋买卖中买受人长期逾期付款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依约解除合同,违约金足以覆盖实际损失的,不再单独支持损失赔偿。案涉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买受人未按约定节点履行付款义务,经催告仍拒不履约,满足合同约定的根本违约及解除条件。法院认定合同自起诉状送达之日解除,违约方需返还房屋及配套物品、承担合同约定违约金。同时,违约金已足额涵盖房屋占用、物业等全部实际损失,故对守约方另行主张的损失、律师费、担保费等诉求不予重复支持。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主张解除合同,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根据履行情况请求恢复原状、补救措施并主张损失赔偿,违约解除合同的,守约方有权主张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约定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不再重复赔偿损失。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需承担不利后果。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