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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间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的真实法律行为认定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高龄母亲与亲生子女为亲属关系,早年子女全额出资购置家庭公房,登记于母亲名下。母亲曾订立公证遗嘱,确认房屋出资归属并约定由该子女继承房屋,附带赡养义务。后为规避过户税费,双方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50万元成交价办理房屋过户,合同未约定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核心交易条款,子女始终未支付房款。多年后,母亲以买卖合同为由起诉,要求子女支付全额购房款。子女抗辩双方系名为买卖、实为赠与,且本案已超诉讼时效,同时举证母亲此前曾以赠与纠纷另案起诉,佐证真实法律关系。法院结合全案事实,认定双方无真实买卖合意,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穿透书面合同外观,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亲属间房产过户纠纷的典型裁判思路。首先,案涉买卖合同属于典型通谋虚伪表示,合同缺失价款支付、交付、违约追责等核心交易条款,多年无催款、付款行为,完全不符合正常房屋买卖交易习惯。其次,公证遗嘱、前期赠与纠纷起诉记录、子女出资购房事实等一系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双方真实合意是亲情赠与,签订买卖合同仅为规避税费的过户手段。最后,亲属间附赡养义务的房产赠与合法有效,在无充分证据证明赠与法定撤销事由成立的情况下,一方事后反悔、虚构买卖关系主张房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双方赡养、赠与相关争议,可另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