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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差异化收费有效且超高违约金司法酌减典型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与小区业委会多年持续签订备案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小区原始业主、二手房业主适用差异化物业费标准,原始业主享受4.4//月优惠价,二手房、经营性用房按7.7//月收取。某企业业主通过二手房交易取得涉案房屋,多年来均按高价标准正常缴费。后该业主拖欠多年物业费引发纠纷,物业起诉追索欠费、违约金及维权费用,业主反诉要求退还往年多缴物业费并赔付利息。法院认定差异化收费条款有效,调低超高违约金,支持物业合法诉求、驳回业主全部反诉请求。

【律师评议】

本案具有两大核心裁判指引价值。其一,合法备案的物业服务合同可根据房屋交易属性、使用用途设置差异化收费标准,二手房业主不享有原始业主专属优惠政策,长期按标准缴费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收费规则,事后反诉退费无法律依据。其二,物业合同约定的每日30%违约金标准远超法定合理范畴,属于过高违约金,司法机关可依据公平原则及诚信原则依法予以调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率计算。同时,维权产生的保全费属合理必要支出,由违约方承担,保全保险费无明确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