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期间共有人签订析产协议,抵押权是否受影响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与钱某系兄妹,共同继承父母遗留的一套商品房,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后因赵某经营企业需要,兄妹二人共同以涉案房屋向银行设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为赵某名下公司贷款提供担保。贷款发放后,兄妹二人签订《析产协议》,约定房屋归赵某所有,由赵某一次性向钱某支付折价补偿款100万元。赵某依约支付了补偿款,但双方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后因赵某经营困难,贷款逾期,银行依法主张实现抵押权。钱某认为,其已通过析产协议退出共有关系,房屋应由赵某承担全部责任,银行无权影响其取得的补偿利益;银行则认为,析产协议不能对抗已经依法设立的抵押权。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抵押权设立在先,析产协议签订在后。析产协议属于共有人之间关于产权归属的内部约定,仅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不影响已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效力。银行有权依法就抵押房屋优先受偿,钱某可依据析产协议向赵某主张相应民事责任,但不得以析产协议对抗抵押权人。最终,法院支持了银行实现抵押权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析产协议调整的是共有人之间的内部权利义务关系,而抵押权属于依法设立并公示的不动产物权,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共有人内部处分产权,不影响已经依法设立的抵押权。
2.实践中,许多家庭在继承析产、离婚分割时忽视房屋已设立抵押这一事实,认为签订协议即可免除责任。实际上,产权如何分配属于内部关系,而抵押权人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3.在签订析产协议前,应当充分查询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预告登记等权利负担,并对贷款清偿、解除抵押、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后续履行风险。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不动产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