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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期间,一方垫付必要维修费用请求分担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与张某系兄弟,共同继承父母遗留的一套住宅,双方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继承后,张某一直在外地工作,房屋由陈某负责管理。后因房屋屋顶漏水、墙体出现裂缝,经专业机构鉴定,如不及时维修将影响房屋安全。陈某多次通知张某共同维修,但张某始终未予回应。为防止房屋进一步受损,陈某自行委托施工单位完成屋面修缮、防水处理及墙体加固,共支出维修费用18万元。维修完成后,陈某要求张某按照产权份额承担一半费用。张某认为,维修未经自己同意,其中部分项目属于装修改善,不应承担相应费用。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共有人对共有房屋均负有妥善维护义务。陈某实施的维修主要针对房屋主体安全及正常使用功能,属于必要维修行为。虽然双方未就维修事宜达成一致,但陈某已履行通知义务,且维修内容具有必要性。对于明显超出必要维修范围的装修性支出,不属于共同负担范围。最终,法院核减部分装修费用后,判决张某按照共有份额承担相应必要维修费用。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共有人一方垫付维修费用后能否获得支持,关键不在于是否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在于维修是否属于保障房屋安全、维持正常使用所必需。

2.人民法院通常会区分必要维修与改善性装修。涉及防水、承重结构、电气安全等必要维修费用,一般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负担;提高装修标准、改善居住品质所产生的费用,则通常由实施人自行承担。

3.建议共有人在维修前保留房屋现状照片、鉴定意见、维修报价及通知记录,既有利于证明维修必要性,也有利于合理确定费用承担范围。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二条: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依法经符合条件的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