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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政策性住房违规清退 业主诉物业返还原物及侵权索赔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当事人早年与军队住房建设部门签订协议,购置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地下储藏室及停车位,依规入住并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军队主管部门核查认定当事人隐瞒事实违规购房,于2022年依法强制收回涉案房屋及附属设施,交由物业日常看管。当事人后续擅自搬入物品,被物业配合军队部门统一清理、封存保管。当事人主张物业擅自换锁、侵占房屋、关停水电、阻拦通行,诉请确认房屋及附属设施权属、恢复使用权、返还物品、赔礼道歉并赔偿各类损失。法院审理后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军队政策性住房权属认定及物业履职行为合法性、案由适用边界问题。其一,涉案房屋属于军队政策性保障住房,并未登记至个人名下,个人仅依据购房协议享有阶段性居住权益,不具备合法物权属性,无权主张所有权确认。其二,物业公司系接受军队产权单位委托,配合执行合规清退、房屋看管工作,属于正常物业服务履职行为,不存在无权占有、恶意侵权情形,相关清理、管控行为后果应由产权单位承担。其三,所有权确认纠纷与返还原物纠纷属于独立法律关系,被告物业公司并非权属确认的责任主体,对应诉求依法应予驳回。其四,原告无有效证据证明物业存在独立侵权行为及相应损失,其索赔、道歉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