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分家确权比例分割拆迁补偿、安置房款项据实折抵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某农户家庭早年达成分家约定,经法院生效调解书确认,原告享有涉案拆迁院落内一间正房所有权。该院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被告户主名下,后院落纳入棚户区改造拆迁范围,被告作为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及安置协议,领取全部拆迁补偿款项,并取得多套定向安置房。原告主张按自有房屋份额,分割对应区位补偿、各类拆迁奖励、房屋重置补偿及装修补助等款项。被告抗辩原告非本村安置人员、无权享有宅基地相关补偿,且原告取得安置房应抵扣对应购房成本、补差及维修基金费用。法院结合房屋面积占比核定原告应得补偿,同时据实抵扣原告应付购房差额,判令户主被告支付剩余补偿款项。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为分家确权房屋对应的拆迁利益按面积比例分割,购房成本依法据实抵扣。第一,遵循房地一体原则,原告经司法文书确认享有院内房屋所有权,即便非宅基地登记使用权人,仍可按房屋建筑面积占比,享有对应宅基地区位补偿、各类拆迁奖励、房屋重置补偿等政策性拆迁利益。第二,拆迁装修补助依附对应安置房屋权益,不因户籍身份差异被剥夺,合法房屋权利人有权依法享有。第三,原告已取得专属安置房屋,应承担对应购房款、面积补差、公共维修基金等成本,法院准许在原告应得补偿款中直接抵扣,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第四,拆迁补偿款由户主实际领取管控,仅户主负有给付义务,其余家庭成员无需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