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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确权房屋对应拆迁利益按面积比例分割、安置房成本据实抵扣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某家庭早年在长辈主持下达成分家协议,经法院生效调解书确认,原告享有涉案拆迁院落内一间正房的所有权。该院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被告户主名下,后纳入棚户区改造拆迁范围,由被告作为唯一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及安置协议,领取全部拆迁补偿款项并取得多套定向安置房。原告依据房屋所有权,主张分割对应区位补偿、各类拆迁奖励、房屋重置补偿及安置房装修补助等款项。被告抗辩原告非本村安置人员、无权享有宅基地相关补偿,且原告取得安置房应抵扣购房差额、面积补差及公共维修基金,法院按房屋面积占比核定原告合法拆迁利益,抵扣相关费用后判令被告支付剩余款项。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特色为以生效分家确权文书为基础,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精准划分拆迁利益,兼顾权利与义务对等。其一,遵循房地一体原则,原告虽非宅基地使用权人、非本村在册安置人口,但凭司法确认的房屋所有权,可按房屋面积占比,享有宅基地区位补偿、各类拆迁奖励、房屋重置成新价等政策性拆迁利益,突破户籍限制。其二,安置房专项装修补助依附对应安置房屋权益,不以户籍身份为享有前提,合法房屋权利人可依法取得。其三,权利义务对等,原告获取专属安置房权益,需承担对应购房成本、补差及维修基金,法院依法抵扣款项,减少当事人诉累。其四,拆迁款项由户主实际收取管控,仅户主承担给付义务,其余家庭成员无需担责。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因加工、附合、混合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