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隐瞒房屋抵押构成欺诈、换房协议撤销及股东连带责任认定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购房者与房产开发公司早年签订房屋定制开发协议,足额支付大额购房保证金,约定限期交房并网签备案。因政策限制,自然人无法购买案涉商办房屋,开发商引导购房者新设公司、更换房源完成交易流转。但开发商早已将置换房源办理抵押,却长期隐瞒事实、虚假告知房屋无权利瑕疵,致使换房交易彻底无法履行。购房者诉请撤销换房协议、解除原定制协议、退还保证金并赔付利息,同时主张开发商股东存在资本不足、过度控制情形,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定开发商构成欺诈,支持撤销、解约及退款付息诉求,驳回股东连带责任主张。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开发商欺诈行为认定、合同解除后果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边界。其一,开发商明知置换房源已被抵押,刻意隐瞒重大权利瑕疵,误导购房者完成换房、转款等手续,属于典型民事欺诈,依据民法典可撤销规则,案涉换房签约主体协议依法应予撤销。其二,开发商长期违约无法交房、网签,合同目的已然落空,双方原定制开发协议依法可解除,开发商需全额返还购房保证金并按法定标准赔偿资金占用利息。其三,股东有限责任为公司法基本原则,本案开发商已实缴注册资本、项目整体完工交付,无充分证据证明股东存在资本显著不足、过度支配控制、财产混同等滥用法人独立人格的情形,故股东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