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卖方逾期完成解押构成根本违约及高额违约金司法酌减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买受人经中介居间与出卖人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变更协议,房屋总价1600万元,买受人依约支付50万元购房定金。双方明确约定出卖人需按期完成房屋解押手续,逾期超十五日即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约并主张总房款20%违约金。后出卖人因自身资金、租户纠纷等问题,经买受人两次书面催告,仍未按期完成解押。买受人依法发送解除通知,合同于通知送达之日解除。双方就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产生争议,买受人诉请解约退款并支付高额违约金,出卖人抗辩不构成根本违约且违约金过高。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卖方逾期解押的违约定性、合同解除效力及高额违约金的司法调整规则。其一,解押是房屋过户交易的核心前置义务,双方对解押时限、根本违约情形有明确书面约定,卖方未按期履约且逾期超十五日,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定根本违约情形,买受人的单方解约行为合法有效。其二,卖方以租户纠纷、交易协商、行使不安抗辩权为由抗辩不能成立,租户问题、资金筹备风险均属于卖方交易风险,且无证据证明买受人存在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不成就。其三,司法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核心依据,合同约定总房款20%的违约金数额显著高于买受人实际损失,法院依据公平原则依法予以酌减,兼顾守约方损失弥补与违约方过错程度,符合民法典违约金调整规则。此外,中介机构已完成居间义务,买卖合同违约责任仅由交易双方承担。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方可中止履行,无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举证证明的,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