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抵债购房合同相互独立,高额逾期违约金依法司法调减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甲乙两家企业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以总价两千余万元向乙方出售抵押房产,明确甲方需限期完成抵押注销、交付房屋,逾期按已付房款日万分之十支付违约金。原告通过关联公司工程款抵顶方式支付超30%购房款,满足合同交房、解押条件。被告未按期注销抵押、交付房屋,后续虽完成交房,但长期未解除抵押、办理过户。原告起诉主张高额逾期违约金,被告抗辩涉案房屋属于整体抵债项目、原告未全款付款,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调低。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区分以房抵债付款方式与独立合同效力、规范违约金司法调减尺度”。涉案交易虽以工程款抵顶房款,但仅为特殊付款方式,不改变单份房屋买卖合同的独立性,多套房屋抵债对应的合同相互独立,被告不能以其他关联交易未结清为由,拒绝履行本案合同义务,其先履行抗辩权主张不成立。同时,合同约定日万分之十违约金标准显著过高,远超实际损失。法院秉持“补偿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结合被告已交房、原告未全款履约的过错及履行情况,依法大幅调低违约金,按房屋总价款固定比例核定赔付金额,既惩戒违约行为,又恪守公平原则,平衡双方商事交易权益。此外,涉案抵押权历经多次债权转让,不影响本案违约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