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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确认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原、被告均为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涉案农村宅院房屋原为被告祖辈遗产,被告兄弟姐妹已书面自愿放弃继承权,确认由被告单独继承、处分涉案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原、被告自愿签订《农村房屋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涉案宅院房屋作价50万元转让给原告,原告依约支付部分购房款,被告亦完成房屋交付。后被告以售价不合理、手续繁琐为由反悔,拒不配合原告办理建房相关手续。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农村房屋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首先,涉案房屋为被告合法继承所得,被告享有完整处分权利,转让主体适格。其次,买卖双方均为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交易符合农村宅基地内部流转的法律规定,未违反宅基地专属集体成员使用的强制性规则。案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无效情形,内容合法合规。被告单方反悔、拒绝配合履约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不影响合同本身效力,涉案《农村房屋转让协议》依法应认定为有效。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宅基地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条件的成员流转,本集体成员间的农村房屋买卖交易,符合宅基地使用制度的,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