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人长期独自偿还房屋贷款,分割房屋时能否要求其他共有人补偿还贷金额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赵某系兄妹,共同继承父母名下一套尚未还清按揭贷款的商品房,双方依法办理了共有产权登记,各占二分之一份额。继承发生后,因赵某长期在外工作,涉案房屋一直由王某居住使用,并由其连续八年独自偿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合计六十余万元。后双方因房屋分割问题发生争议。王某主张,其长期独自承担全部贷款,减轻了双方共同债务,要求法院在分割房屋时由赵某承担其应负担的一半贷款,并支付相应补偿。赵某认为,王某一直独占使用房屋,自己未实际居住,也未取得租金收益,其偿还贷款本身已获得房屋使用利益,不应再要求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继承取得房屋后,双方依法享有共有产权,同时共同承担尚未清偿的按揭债务。王某长期独自偿还贷款,客观上履行了双方共同债务,其超出自身应承担部分,有权向赵某追偿。但王某长期独占房屋,也获得了相应的居住利益,应对该利益予以合理折抵。综合贷款金额、房屋使用情况、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水平等因素,法院判决房屋归王某所有,由王某向赵某支付房屋折价款,同时赵某向王某补偿其代偿贷款中属于赵某应承担的部分,并相应扣减王某独占使用房屋形成的利益。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共有人共同承担房屋按揭贷款属于共同债务,一方代为偿还全部贷款,并不意味着其当然取得全部房屋权益,但对于超出自身份额承担的债务,有权依法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2.房屋分割案件中,还贷补偿与房屋实际占有使用通常需要一并考量。如果一方长期独占房屋,其取得的居住利益或者租金收益,应与代偿贷款情况综合平衡,实现双方利益公平分配,而不能仅依据还贷金额机械计算补偿数额。
3.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房屋持续时间较长的,当事人应及时就贷款偿还、房屋使用、维修费用等事项形成书面约定,并保留银行还款流水、物业缴费凭证等证据。发生分割争议时,这些证据将直接影响补偿金额及法院的裁判结果。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份额;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发生的债权债务,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