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期间,一方擅自变更门牌号,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与孙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某将其名下一套住宅出售给孙某,孙某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双方约定由赵某配合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赵某将房屋交付孙某实际占有使用。

办理过户过程中,因当地行政区划调整,相关部门要求产权人与公安部门登记的门牌地址保持一致后方可办理登记。赵某未经孙某同意,以方便出租其他房屋为由,擅自申请变更涉案房屋门牌号,并将新门牌登记用于另一处相邻房屋,导致涉案房屋实际地址与产权登记信息长期无法对应,孙某多次申请办理过户均被退回。

孙某认为,赵某擅自变更门牌号,导致其长期无法取得不动产权证,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赵某恢复原门牌信息、继续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并赔偿因此产生的租房支出、贷款利息等损失。赵某辩称,门牌号属于行政管理事项,并非合同约定内容,其已经同意配合办理过户,无法登记系行政机关审批程序所致,并非自身原因,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门牌号属于行政管理事项,但赵某作为出售房屋的产权人,在合同履行期间负有协助完成产权转移登记的合同义务。其未经买受人同意擅自申请变更门牌信息,导致房屋登记信息与实际房屋不能对应,客观上造成产权登记长期无法办理,应认定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赵某配合恢复相关登记信息,继续协助办理产权过户,并赔偿孙某因此产生的合理损失。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的合同义务不仅包括交付房屋,还包括积极协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凡足以影响登记办理的事项,出卖人均应保持必要配合,不得擅自实施影响合同履行的行为。

2.门牌号虽属于行政管理内容,但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具有识别房屋的重要作用。如果出卖人擅自变更门牌信息,导致登记机关无法确认权利对应关系,应认定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买受人因不能及时取得产权证而产生的合理损失,包括额外租房费用、贷款利息增加、无法办理抵押贷款等,只要能够证明与违约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人民法院一般会依法支持相应赔偿请求。房屋交易过程中,涉及地址变更、产权信息调整等事项,应及时通知交易相对方,并共同配合办理相关手续,避免影响合同履行。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因此受到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