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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内部拆迁权益分配协议有效且应予继续履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涉案原系单位分配公房,登记在家庭成员名下,由其余家人长期实际居住。房屋征收期间,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完成房改购房,并与征收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取得回迁安置房及对应拆迁补偿权益。全体家庭成员自愿签订内部分配协议,明确约定回迁房屋归原告所有,并对拆迁补偿款项作出明确分割。该分配协议已由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有效。后因部分家庭成员拒不履行协助过户、交房、领取安置费用的合同义务,原告起诉主张确认拆迁协议项下房屋权益归其所有,并要求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律师评议】

本案是典型的家庭成员内部拆迁安置权益确权、履行纠纷,核心裁判价值在于确认**家庭财产分配协议的对内最高效力**,明确拆迁外部登记主体与内部实际权益归属的区分规则。第一,民事主体有权自愿处分自身合法财产及预期权益,案涉家庭拆迁分配协议,系全体家庭成员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有效,对全体签约家庭成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恪守履行。第二,不动产登记仅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仅约束善意第三人,家庭成员内部权属划分,应当以各方真实有效的内部约定为准,不能仅以拆迁协议签约主体、房屋登记名义人确定实际权益归属。第三,协议已明确案涉回迁房屋全部权益归原告享有,同时约定其他家庭成员负有协助办理交房、产权登记、领取安置费用的附随义务,在协议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违约方拒不配合履行义务,构成合同违约,应当继续履行协助义务。第四,本案部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主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审判,程序合法、适用规则无误。综上,本案裁判充分尊重家庭内部合法财产处分约定,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稳定家庭拆迁财产分配秩序,对同类家庭拆迁权益确权纠纷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家庭分配协议合法有效,全体家庭成员应当依约履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协助等附随义务。各被告负有配合确权、过户、领取安置费的协助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内部分配协议可作为家庭成员之间确定房屋实际权益的合法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