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售房后款项及房屋权属跨界纠纷不予合并审理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因境外事务不便回国,全权委托好友代为出售自有房屋,明确授权受托人签约、过户、代收房款等全部事宜,案涉房屋实际成交总价高于备案价格,受托人全额收取售房款项。后受托人利用代收房款购置两套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原告主张两套房产均系己方资金购置,要求确认首套房屋归其所有、受托人返还对应房款及资金占用损失。双方曾存在短期恋爱交往,多年间经济往来繁杂、账目不清,被告主张部分房产系自有家庭资金购置、多年生活开支及房屋装修已抵扣售房款,双方争议成诉。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民事案件审理范围限定原则与不同法律关系拆分处理规则,是区分委托合同纠纷、物权确认纠纷、民间借贷及经济往来纠纷的典型示范案例。首先,本案基础案由为委托合同纠纷,审理范围仅能围绕双方委托售房的权利义务、房款代收返还、委托事务履行情况展开。当事人提出的房屋所有权确认诉请,属于独立的物权确认法律关系,与委托合同债权纠纷分属不同案由、不同审理要件,依法不能在本案中合并审理,当事人需另案主张权利。其次,原告主张的返还款项金额,并非基于本次委托售房合同直接核算得出,而是双方多年零散、混杂的经济往来汇总计算,该部分款项性质、支出用途、抵扣事实均无法在委托合同纠纷中查清认定,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最后,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未能提交完整、闭环的证据链,证明案涉两套房产全部由委托售房款购置、亦无法区分多年经济往来中的款项性质,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法院严格恪守一案一诉、法律关系区分审理原则,精准划定民事审判边界,裁判逻辑严谨、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仅审理双方委托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双方合法成立委托售房法律关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但当事人主张的非委托事务项下款项,不在本条规制范围内。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法律关系作出裁判,不同法律关系不得混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