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无证样板房买卖无效及装修损失过错赔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本村村民向村委会购置集体土地上建设、无规划审批手续的二层样板房,分两笔付清购房款,收款收据加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章。原告收房后完成装修并加建配房,入住后遭遇洪水致使房屋无法居住,村庄启动整体迁建,该房屋因土地性质不能享受迁建政策。原、被告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村委会限期返还房款,并依据生效判决承担装修损失。村委会逾期未履约,原告提起诉讼主张资金占用费、装修损失、律师费、评估费。被告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原告明知房屋手续瑕疵存在主要过错,且村经合社仅代收房款,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村委会向原告付清购房款。
【律师评议】
本案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无证房屋买卖引发的合同无效纠纷,与同类系列案件裁判思路保持统一,核心焦点集中在合同效力认定、过错责任划分、责任主体认定、损失范围四项。
第一,涉案房屋建设在村集体土地之上,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标的物不具备合法交易基础,双方形成的事实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
第二,过错分配层面,村委会作为房屋建设、管控、出售主体,清楚房屋缺乏合法审批手续仍然对外出售,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过错;原告购房时未尽审慎核查义务,忽视房屋产权及审批缺陷,自身存在次要过错,装修损失应当结合评估价值按照过错比例分担。
第三,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房屋买卖磋商、后续补偿协议书缔约主体均为村委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仅代为收取购房款项,并未参与合同订立,不存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定与约定依据。
第四,双方灾后签订的《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违约方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律师费、评估费等合理维权开支;资金占用费因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加之房屋长期由原告占有使用,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房屋腾退返还事宜双方同意另行协商,本案不作一并处理。本案裁判既否定违规集体房屋交易效力,又根据各方过错合理分配损失,平衡村民与村集体组织利益,具备典型参考意义。
【法条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法律事实引发纠纷,适用当时法律。本案买卖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后,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双方存在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约束缔约当事人,依据合同相对性认定责任主体。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合理维权支出。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义务,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