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购置农房合同无效后过错比例赔偿及双向反诉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上世纪末,非本村居民与本村村民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契约,支付购房款并完税,后续多年对房屋整体翻建、装修改造、增设附属设施,长期居住使用。买受人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后出卖人违背诚信原则,起诉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房屋,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终审判决合同无效、继承人限期腾退房屋。继承人另行起诉主张购房款、契税、房屋重置及区位补偿等损失,出卖人反诉主张逾期腾退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双方就过错责任、损失分担、费用抵扣产生争议。
【律师评议】
本案是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中极具代表性的典型案例,核心裁判价值在于厘清**合同效力边界、过错责任配比、损失赔偿范围、双向诉求处理规则**四大核心问题,统一了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首先,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专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遵循“房地一体”原则,禁止向非本村居民流转。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依法自始无效,两级法院生效判决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合法有据。其次,过错责任划分是本案核心亮点,出卖人作为本村集体成员,明知农房禁止对外流转,仍自愿出售房屋收取房款,在买受人长期翻建投入、稳定居住二十余年后,恶意反悔主张合同无效,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无效及全部损失承担主要过错;买受人作为非本村居民,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明知自身不具备购房资格仍交易,承担次要过错,法院按主次过错比例划分赔偿责任,兼顾法理与情理。再次,损失赔偿范围认定精准规范,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值属于买受人实际添附损失,应当全额赔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值属于房屋核心增值利益,结合双方过错比例酌情赔付;交易契税为合同无效产生的直接合理损失,由双方按过错分担。同时,购房款已物化并入房屋现有价值,重复主张返还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最后,针对双向诉求,出卖人主张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属于生效判决执行阶段事宜,不宜在本案实体审理中处理,依法驳回反诉请求,程序适用严谨。本案裁判既严格坚守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又严厉惩戒失信毁约行为,合理保护善意买受人的长期投入与信赖利益,对同类农房买卖无效纠纷具有重要参考指导意义。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农村宅基地仅限本集体成员享有,案涉跨集体房屋买卖行为因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买卖合同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卖方多年后反悔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信原则,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不得向非本集体成员转让流转。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发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本案交易行为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效力认定从旧,损失赔偿适用民法典新规。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