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房登记一方名下,分手后出资方以“不当得利”主张全额返还被法院部分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徐某与林某恋爱期间共同筹划购房。由于林某具备购房资格,双方协商由林某作为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登记在林某名下。购房过程中,徐某支付首付款120万元,并陆续承担部分按揭贷款;林某负责偿还剩余贷款及房屋装修费用。双方未就房屋产权归属及出资性质签订书面协议。
两年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解除恋爱关系。徐某认为自己实际出资远高于林某,而房屋登记在林某个人名下,遂以林某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诉请返还全部购房款及贷款支出共计18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支付购房款系基于双方共同购房、共同生活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向林某给付财产,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双方虽未形成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但共同出资事实客观存在,应综合考虑各自实际出资比例、共同还贷金额、房屋增值情况及双方过错等因素公平处理。最终,法院判决林某返还徐某相应出资及房屋增值对应利益,对徐某要求全额返还全部款项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恋爱关系并不产生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后发生纠纷,应根据真实出资情况、资金用途及双方意思表示确定民事法律关系,而不能直接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规则。
2.一方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返还购房款,应当证明对方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共同购房行为本身具有明确交易目的,通常不符合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条件。
3.实践中,人民法院更倾向于依据双方实际出资、合同履行情况及公平原则确定各自权益,而不是机械支持全部返还或者全部驳回。当事人在恋爱期间共同购置房产时,应尽量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产权归属、出资比例及退出机制,能够有效降低分手后的诉讼风险。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