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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后一楼业主以采光权受损起诉要求拆除并赔偿损失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某老旧住宅小区为改善居民出行条件,经专有部分面积及业主人数达到法定比例同意,并依法完成审批程序,在单元外侧加装电梯。工程竣工后,一楼业主孙某认为,加装电梯导致其住宅采光、通风条件明显下降,房屋市场价值受到影响,遂起诉请求拆除新增电梯,并要求其他业主及建设单位共同赔偿经济损失。

其他业主认为,加装电梯已经依法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及行政审批手续,属于提升住宅使用功能的公共利益项目,不应因个别业主反对而拆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加装电梯属于对共有部分的合理改建,涉案工程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经符合法律规定比例的业主共同决定。孙某主张采光权受损,应结合实际影响程度进行认定。经鉴定,加装电梯确对孙某住宅采光产生一定影响,但尚未达到严重妨害正常居住生活的程度。综合公共利益、全体业主利益及个体权益保护,法院未支持拆除电梯的诉讼请求,但判决建设主体给予孙某适当经济补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属于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重要民生工程,只要依法履行民主决策及审批程序,其建设行为原则上具有合法性。

2.一楼业主依法享有采光、通风等合法权益,但相关权益并非绝对权利。人民法院通常结合公共利益、影响程度及利益平衡原则确定救济方式。

3.对于因加装电梯造成个别业主利益减损的,可通过合理补偿、优化设计等方式协调各方利益,既保障公共改造顺利实施,也维护受影响业主的合法权益。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并依法达到法定表决比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