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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机构依据伪造公证书办理过户,真实权利人起诉登记机构行政赔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杨某系某商品房登记所有权人,长期在外地工作。其堂弟杨甲伪造杨某身份证件、委托公证书等材料,冒充受托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登记机构在审核申请材料后,为杨甲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杨甲随后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并取得购房款。

一年后,杨某返乡时发现房屋产权已发生变更,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涉案公证书系伪造,杨甲因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诈骗等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杨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不动产登记,并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登记机构赔偿因违法登记造成的房屋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负有审查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职责。涉案登记依据的公证书属于伪造文书,登记机关未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即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行政行为违法,且违法登记与杨某财产损失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依法确认涉案登记行为违法,并判决登记机构承担相应行政赔偿责任;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依法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功能,登记机构依法负有审查职责。虽然登记机关原则上实行形式审查,但对于明显异常、存在重大疑点的申请材料,应依法履行合理审慎审查义务。

2.因违法登记导致真实权利人财产权受到损害的,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条件的,权利人有权依法请求行政赔偿,不能仅要求追究实际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3.房屋所有权人发现产权异常变更后,应及时申请异议登记、提起行政诉讼,并结合刑事程序固定证据,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