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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与被告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委托被告代为出售自有房屋,双方成立委托合同关系,房屋实际成交总价 180 万元,售房款由被告收取。原告主张被告使用该售房款购置两套登记在被告名下房产,诉请确认其中一套房屋归原告所有、返还相应购房及卖房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法院认定,确认房屋所有权、第二套房屋相关争议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宜在委托合同纠纷中一并审理;原告诉请返还的金额系双方其他经济往来核算得出,无法直接对应本次委托售房法律关系项下款项,故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相关争议原告可另行起诉主张。

【律师评议】

1.民事诉讼遵循法律关系区分审理原则 一案仅审理同一法律关系纠纷,所有权确认、其他房屋出资争议与委托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处理,当事人需另行起诉。

2.委托受托人负有返还受托取得财产的义务 受托人代为出售房屋收取房款后,应当将售房款交付委托人,但原告应当举证明确尚欠房款金额,区分其他往来款项。

3.举证责任分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 原告主张售房款转化为后续购房资金,应当提供完整资金流向证据;证据不足以区分不同法律关系项下款项时,诉请难以得到支持。

4.诉求基础事实与本案法律关系不匹配将被驳回 若原告主张返还的款项并非基于本次委托直接核算,而是结合双方多年其他经济往来计算得出,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