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与被告某村民委员会、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系本村村民,向被告村委会全款购置村内无规划审批手续的集体土地样板房,收房后自行装修并居住。后因自然灾害房屋无法居住,村落整体迁建,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村委会限期退还购房款、依据判决赔付装修损失,违约方需承担律师费等全部损失。被告经合社仅代收房款,未参与缔约。协议签订后村委会未按期履约,原告起诉维权。经司法鉴定,案涉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存在明确价值。法院认定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双方均存在过错,村委会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判令其赔偿原告各项合理损失,驳回原告其余诉求。
【律师评议】
1. 无审批集体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未取得规划及建设审批的房屋,私下交易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
2. 合同无效适用过错责任分担原则。买卖双方明知房屋手续不全仍交易,均存在过错,法院结合交易背景、履约情况划分主次责任,按过错比例分担装修、维权等损失。
3. 合同主体具有独立性,不随意追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仅代收款项,未参与合同签订、履行,不属于合同相对方,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合法有效的协议约定优先适用。双方自愿签订的善后协议合法有效,违约方需按照协议约定承担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等守约方维权合理支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