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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房屋买卖套取银行贷款、确认合同无效及恢复过户纠纷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自有涉案房屋,因自身年龄、贷款额度限制无法办理高额银行贷款。为获取经营周转资金,原告与被告协商,通过虚假房屋买卖方式,将房屋名义过户至被告名下,以被告名义向银行申请大额抵押贷款。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真实交易意思,被告未实际支付购房款,贷款全部由原告支配使用,多年房贷本息亦均由原告实际偿还,房屋始终由原告占有居住、承担全部生活物业费用。后被告失联,原告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涤除抵押、恢复房屋产权登记。银行辩称放贷时不知情,抵押权合法有效。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属通谋虚伪交易,买卖合同无效,判令原告结清贷款后,银行注销抵押、被告配合恢复产权登记。

【律师评议】

1. 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无效。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仅为套取银行贷款,无真实买卖合意,合同核心条款缺失、无实际付款、房屋未交付,符合通谋虚伪行为要件,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2. 银行善意取得的抵押权受法律保护。金融机构基于完整公示材料、合规审批流程发放贷款,对当事人私下借名套贷行为不知情、无过错,抵押贷款及抵押权合法有效,不得直接判令撤销抵押。

3. 合同无效后适用相互返还原则。虚假交易被认定无效后,各方应恢复至交易前状态。原告结清剩余贷款、消灭抵押权后,具备房屋返还、过户回转条件,被告负有配合恢复登记义务。

4. 规避金融监管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金融机构。买卖双方私下借名贷款、实际还款的内部约定,仅约束签约双方,不能对抗善意银行,不得直接要求银行无偿变更抵押主体。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