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女方,男方债权人申请查封该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何某与陈某婚后共同购买一套住房,产权登记在何某名下。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涉案房屋归陈某所有,由陈某继续偿还剩余贷款,何某负责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离婚后,陈某一直实际居住涉案房屋,但双方迟迟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后何某因经营失败欠付他人大额借款,债权人取得生效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并查封登记在何某名下的涉案房屋。陈某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查封。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动产物权变动依法仍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与此同时,执行异议案件不能仅依据登记状态机械处理,还应综合考察债权形成时间、离婚真实性、房屋实际占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借离婚逃避债务等因素。本案中,双方离婚发生于债务形成之前,离婚协议真实有效,陈某离婚后一直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并持续偿还贷款,未办理过户主要系贷款尚未结清所致,不存在恶意规避执行情形。综合各项事实,法院认定陈某依法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裁定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离婚协议未办理过户登记,并不意味着一律不能排除执行。司法实践更加注重实体权利归属,而非单纯依据产权登记状态作出判断。

2.人民法院通常会重点审查债权形成时间、离婚协议签订时间、房屋实际占有情况及未办理过户的客观原因。如果能够证明离婚协议并非恶意转移财产,执行异议获得支持的可能性相对较高。

3.离婚涉及房产分割后,双方仍应尽快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对于暂时无法办理过户的情形,也应保存贷款偿还记录、房屋实际居住证明等材料,为后续维权提供证据支持。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