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乙与被告丙、丁、某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1997 年,被告丙、丁向某置业公司购置涉案房屋,足额付清房款,但双方仅开具收款收据,未签订书面购房合同。2013 年,丙、丁与原告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房屋转售二原告,二原告付清全部房款并长期占有使用房屋。因原始交易缺少书面合同,产权登记出现遗漏,多方一直未能完成过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并要求全部被告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全部被告均同意配合履行过户义务。
【律师评议】
1.无书面合同不影响房屋买卖关系成立。买卖双方达成购房合意、买方支付全款、卖方交付房屋,即可成立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书面合同并非买卖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
连环房屋买卖协议效力独立判断。案涉《房屋买卖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依法合法有效,合同对签约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债权具有可传导性,各方一致同意可直接过户。连环交易链条中所有交易主体均认可交易事实、同意配合直接过户至最终买受人名下,法院可判令各方协同履行过户协助义务。
3.区分合同效力与物权登记效力。未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仅不发生物权变动效果,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本身合法有效。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转让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足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