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物业公司与被告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物业公司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 1.5 元,房屋建筑面积 183.84 平方米。物业公司持续为小区提供保洁、安保、绿化等物业服务。被告自 2023 年 10 月 10 日起长期拖欠物业费,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催告未果,诉至法院,主张被告支付拖欠物业费以及滞纳金。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法院核算物业费金额合理予以支持,综合案情驳回滞纳金诉求。
【律师评议】
1.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物业公司与业主均应当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2.业主接受物业服务后负有缴费义务。物业公司举证证明持续提供物业服务,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入住,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缴物业费。
3.被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经法院依法传唤不到庭,自行承担举证、质证不能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
4滞纳金(违约金)由法院结合实际情况酌情调整。出于化解矛盾、构建和谐小区物业关系角度,法院有权对物业公司主张的滞纳金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