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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25 年 月,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赵某将名下房产以 220 万元出售给陈某,陈某先行支付定金 20 万元,剩余 200 万元房款于过户后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合同签订后,赵某依约将房屋过户至陈某名下,陈某成功获取银行贷款,但拒不支付剩余购房款。原告催讨无果后起诉,主张陈某支付剩余房款及承担保全费用。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法院全额支持原告诉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双方自愿签订买卖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买受人应当按约足额支付购房款。

买受人取得房屋物权仍需履行付款义务 房屋已完成过户、被告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但物权变动不免除合同付款义务,被告取得贷款后拒不付款构成根本违约。

被告缺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举证证明已付清尾款,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败诉的法律后果。

违约方应承担原告维权合理费用 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起诉、申请财产保全,保全费、诉讼费依法由违约方承担。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 509 条(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 67 条(举证责任)、第 147 条(缺席判决)、第 264 条(迟延履行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