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彭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7日,张某与彭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彭某以342000元价格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张某,张某当日支付定金150000元(转账8万+现金7万),合同约定卖方办妥房产证后需配合买方过户,卖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后续涉案房屋具备办证、过户条件,彭某经多次催告仍拒不配合办理手续,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张某曾于2021年起诉后撤诉,后再次起诉,请求确认合同解除、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被告彭某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卖方拒不配合过户构成根本违约:案涉合同合法有效,买方已按约支付款项,房屋具备过户条件后,卖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过户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致使购房合同目的彻底无法实现,符合法定合同解除条件。
2. 定金数额适用法定上限调整:法律明确约定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本案合同总价342000元,法定有效定金上限为68400元。原告实际支付的150000元中,超出部分81600元属于购房预付款,不适用定金罚则。
3. 定金罚则与资金占用利息不得重复主张:定金罚则兼具惩罚性与补偿性,法院判令违约方双倍返还定金后,已足额弥补守约方的资金损失,守约方另行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4. 被告缺席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主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可依据在案有效证据依法缺席裁判。
【法条依据】
《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
原《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法定合同解除情形)、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罚则)、第一百一十六条(定金与违约金择一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